自由時報 /  2011/05/30


新北市蔡小姐問:


我參加的互助會日前被人倒會,會頭用人頭標會,


把錢捲走,對方擺明不願還錢,請問我該如何爭回我的權益?


我可以去他家搬東西抵債嗎?


律師陳岳瑜答:


首先,就會首的刑事責任方面,由於會首是在互助會進行中,


假藉其他會員名義冒標,應可成立詐欺取財罪;


另外,互助會的標單記載會員名稱和標會利息,


作為參與競標互助會的證明,


因此,會首以人頭或偽造的標單冒名投標,


就構成刑法的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」罪。


民事求償方面,


會員可依民法規範的合會法律關係,向會首求償。


依民法第709條之9,若會首避不見面,


尚未得標的會員的會錢也未獲清償,


自然須由會首和已得標會員(即死會會員)將各期會款,


按期交付給未得標會員(即活會);


而死會會員遲延繳納的會款,會首也應負連帶責任,


其他會員可以請求會首連帶負責給付。


此外,若會首以人頭佯稱某人得標,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詐收會款,


會首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,損害他人,


依民法第184條規定,會首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
建議蔡小姐可先進行刑事告訴,


待刑事起訴後,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,


並於勝訴確定、取得執行名義後,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。


但需注意,若直接至債務人家搬東西抵債,除非獲得當事人同意


否則可能會觸犯刑法侵入住居、妨害自由等罪。


(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岳瑜答覆,記者張文川整理)


http://times.hinet.net/times/article.do?newsid=5342985&isGraphArticle=true&option=societ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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