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廣新聞網 / 杜大澂 2010/07/29

無照駕駛肇事,不一定要負刑事過失責任。台北市有一名周姓男子無照開著父親的計程車,在中華路依規定左轉,卻和後方機車發生擦撞,造成機車上兩名男子手腳多處骨折,雖然周姓男子遭到檢方依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,不過,法院認為,沒有駕照,不代表要負過失責任,法院同時引用「信賴原則」,以被告遵守規定左轉,應該能夠合理信賴其他車輛不會違規,所以判決他無罪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(杜大澂報導)

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六月,沒有駕照的周姓男子,借了父親的計程車,開上中華路,因為左轉和後方的機車發生擦撞,造成機車上兩名男子手腳有多處骨折,還打上鋼釘,因此,傷者憤而提出告訴。檢方偵辦之後,發現被告沒有駕照,也認為左轉應該禮讓直行車,因此,依過失傷害罪提起告訴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不過,法院審理期間,提出控告的兩名傷者,供詞前後不一,被告則是強調,他在左轉時,機車從內車道衝出來,讓他反應不及才釀禍。法官在審酌兩造說詞,引用「信賴法則」,認為被告遵守規定左轉,應該合理信賴其他用路人不會違規,法官也強調,被告沒有駕照,不能和刑法的過失責任劃上等號,加上機車騎士違規行駛內車道,因此,最後做成周姓男子無罪判決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http://times.hinet.net/times/article.do?newsid=3581662&option=society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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