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VBS / 2011/04/22
買食物的時候都會看有效期限,買「電池」的時候千萬也別忘記,有民眾買了
知名廠牌電池,卻因為漏液,造成電器損壞,跟廠商申請理賠,廠商卻說電池
超過使用日期,而且不同類型的電池不可以混用,否則電器就會壞掉,一開始
廠商不理賠,但民眾強調沒有過期也沒有混用,最後找上市議員,廠商才出面
協調,這也凸顯電池原來也有使用期限、不能跟其他品牌混合使用的問題。 打
開電池組合包裝,有沒有遇過電池還沒開始用,一拿出來,摸起來就有粉粉的
感覺,不要懷疑,這就是電池漏液,有民眾買到這種電池,不疑有他,裝進無
線電鈴、遙控器和滑鼠中,結果裝什麼、壞什麼,氣得跟廠商投訴,要求理
賠,廠商卻說電池已經超過「最佳使用期限」。
投訴民眾吳先生:「標示也沒有很清楚,再來就是說這種東西,消費者不會每
天都打開來檢查。」 拿出電池,包裝外盒只標著製造日期,有效日期到什麼時
候,外盒包裝卻沒寫,只有電池上才有標示年月份,但民眾說電池剛買,沒有
過期,再問廠商,又得到不同說法。投訴民眾吳先生:「廠商是告知說鹼性跟
碳鋅,反正不同的品牌就不能混用,我也沒有混用,但你公司只告知說,你就
認知說消費者使用不當。」 廠商客服專線:「可能會出現一些漏液的情形之類
的,所以我們不建議這樣子混用。」 小小一顆電池,裡頭卻藏著大大學問,投
訴人正好是電子系出身,對操作電器商品嫻熟的很,廠商打不了迷糊仗,最後
只能乖乖理賠,以後消費者要買電池,眼睛真的要放亮點。
http://times.hinet.net/times/article.do?newsid=5048783&isGraphArticle=true&option=recreation
留言列表